7月21日下午,海口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该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和促进海口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口市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颁布执行。此次海口将两个管理办法“合二为一”,重新修订为《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简称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申报专项资金的市场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成立半年以上(含半年)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近一年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符合海口市生态、环保要求6项资格条件。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和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贷款贴息上,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中小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至1.5%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上,对为海口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奖励的标准按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方面,对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为海口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自2017年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机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