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起,众人纷纷投入新一轮司法考试的复习。想必大家都对“得民刑者得天下”的江湖传言早有耳闻。民法在司法考试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即便民法的博大精深让人心烦意乱,但它始终是司法考试中的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任何一位考生都无法回避的。那么,我们如何学好民法呢?在民法典没有正式的颁布之民法通则的地位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民法通则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石。下面我就司法考试中涉及的民法通则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对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形成权:在民法中有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和支配权,而最易考到的是形成权,而且一般为“下列哪种权利是形成权”的问法。形成权有两个特征,一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做题时只要紧扣这两个特征,一般不会出错。目前主要考的是第二个特征,即是否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比如相对人的催告权,我们认为不是形成权,因为它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而之后的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则是形成权,因为它的行使使本来效力待定的合同具有确定的效力;
2、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主要是“之日”与“次日”的区别;
3、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婚姻关系的恢复与否的问题,一般是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的婚姻关系问题;
4、个人合伙问题:主要是合伙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一般认为只要参与了盈余分配,第一年参加了分红,就可以认定为是合伙人,其次是合伙债务的承担,以及合伙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
5、民事行为的类型问题:这是民法通则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掌握这部分内容时要结合合同法的内容来理解,比如说,只有掌握了合同法才能了解真正的民事无效行为的类型。这部分内容确实有些麻烦。不过幸好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q800086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协议班,得到了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的真传,方才安然度过难关。尤其记得独角兽网校基础精讲阶段韩祥波老师讲民法那叫一个精彩啊,据了解现在好多考生都是韩老师的衷爱粉那,呵呵!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吧!
6、代理:主要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及两者的构成要件,代理权及代理权授权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另外要知道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在已经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却主张无权代理而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否可以,我认为是可以的,这主要是从表见代理规定的目的来看。
7、诉讼时效:主要是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四项关于诉讼时效1年的规定,还有《合同法》第129条诉讼时效年的规定(只有在涉外合同中才涉及到,而在普通的合同中仍然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环保法中3年的诉讼时效,还要知道这些诉讼时效的类型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8、按份共有和相邻关系:在按份共有中主要了解权利人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类型,比如优先购买权等等;在相邻关系中则要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是相邻关系。
9、物权:主要了解原始取得制度,而在原始取得中最重要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理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结合所有权权能和物权中原物返还请求权来理解,比如试题会问,下列哪些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我们还要知道,阻断该权利行使的主要事由是善意取得,同时也要了解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比如买东西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而买受人把东西又卖给了第三人,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物品的时候,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对价,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对于原物的所有人来说,它可以拒绝承认买卖的效力,这时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而所有人行使追认权之后,则应该认为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一般无权的内容很少在司法考试中考到,另外一个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在下面担保法中会提到。这部分内容绝非“善茬儿”,不过有了独角兽司考网校韩祥波老师以及曹兴明、周洪江老师的鼎力相助,摆平也就不是问题,哈哈~在听老师讲课时,配合着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看,绝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0、特殊侵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责任主体,三是免责事由,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了解,在司法考试中都是以具体案例的形式来考查,因此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
朋友们,民法可不是那么容易对付的噢!加油吧!祝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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