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不缴或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今年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
资深的HR和财务都知道,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是按照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
萌新们请注意,“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是本人上年度也就是2018年度,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不是工资组成中的某一部分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号令)计算的。包含: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下申报方法都是错误的,违法!
×按所谓的“基本”工资或者部分工资申报(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还有其他项)
×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实际职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
×按上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实际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好多财务人员想方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以下五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提醒: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直接按劳务费发放。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企业风险大大的,职工损失多多的。为啥呢? 社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状况。瞒报、漏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将降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水平,损害参保人员社保权益。因此,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认真落实参保职工签字确认及公示制度,保证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公开、透明、真实。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所以呢,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请一定要合法、合规、不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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