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注册的概念很多人往往和营业执照混合在一起,对于商标注册也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注册,但是大部分人还是知道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开始着手准备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而且为了商标具有代表性,所以很多客户询问是否可以以其公司全称注册商标,往往这个时候,我们是不建议客户这样去做的,但有些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下用企业全称注册商标的优缺点是什么?
虽然说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别标记,但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本身,虽然两者在功能上有区别,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而企业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于2005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无禁止性表述,故已有很多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案例。而在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内容已进行了调整,本文试就这一内容的调整探讨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
第一,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第二,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等情形发生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的问题。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有人身属性,因而与公司实体紧密联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在后续管理中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如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出现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知助侠的知识产权顾问针对企业全称商标注册的相关建议
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亦有不同的功能,企业名称核准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排斥他人在同行业登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权利,而注册商标则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实践中存在大量将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故很多企业通过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寻求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从审查、评审、司法实践看,仅由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性,似已成为共识,至于由企业全称与其他显著部分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因存在转让、变更后的误认问题而不应注册,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故企业申请注册此类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避免使用企业全称,而将商号作为商标注册以实现保护意图,有效的防止一些傍名牌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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