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手机判10年,捡到不还判5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日前的建议,引发了社交网络上网友的讨论。3月13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有律师认为,该建议不符合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月7日,董明珠在广东代表团小组会上建议立法,对偷窃手机、捡到手机不还者追究刑事责任。她解释称,现在手机在我们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手机上有很多功能,特别是很多手机都绑定了银行卡,所以丢失手机应该无偿退还。
董明珠说,“偷要判10年,捡到不交判5年,这个社会就稳定了,我们立法也好,做一些制度建设也好,一定是为大众服务的,它在日益完善。”
网友的评论五花八门。有湖北网友表示,智能时代,手机改善了生活质量,其价值无法表述,偷手机最终可能只是转卖,但对丢手机的人来说,可能就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
也有山东潍坊的网友表示,董明珠的思路很超前,因为手机不再只是手机,而是身份证、银行卡等等信息的集合,但问题是要判多少年,需要进一步讨论商榷。
另有法律博主建议董明珠,身为代表,要珍惜和合理利用人民给你的权利,在自己擅长和精通的领域好好提建议。
对此,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羿表示,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数额较大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是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对于较大与巨大的具体金额的定义有一定差异,但一部手机的实物价值都仅仅限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孙羿表示,偷手机就要判十年,确实显得有些过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告诉记者,捡到东西不归还属于民事问题。只有失主发现后要求归还,而捡到失物者拒绝归还,并且失物价值较高(大约上万元)才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至于手机中信息的价值,只是从个人层面的判断,这些产品所具备的实际价值在法律中应当如何来体现,如何进行计算,其实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加以明确,很难来确定实际价值。赵虎表示,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个人隐私不能被随意利用。所以捡到手机,不在于其内含的价值高低,而是有没有利用其中的信息非法利用,后者可能引发犯罪。
孙羿表示,虽然这中间还有诸多的不完善,但是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健全进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