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第十三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并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中国要深化金融业和现代服务业开放,将原来规定的2021年取消证券、期货、寿险外资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要向全世界表明中国在金融业,服务业领域开放步伐不会停。此外,2020年在增值电信、交通运输等领域减少对外资准入限制,落实好征信、信用评级、支付等领域外资机构国民待遇,扩大债券市场双向开放。
此前,信托业、银行业的持股比例限制此前已经放开。至此,主要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已经放开。本文将梳理几类金融机构持股比例限制的始末。
银行、信托的开放
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一些经济特区和地方政府纷纷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机构“超国民待遇”,突出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一些中资金融机构也希望通过引入外资“变身”为中外合资机构。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认定为“中外合资机构”的条件之一是外国投资者注资比例不低于25%。换言之,外资注资比例必须达到25%,才有资格享受中外合资机构的税收优惠。
中国加入WTO以来,招商引资政策朝着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逐渐取消,但“25%”这一属性的临界点却一直被保留下来。
2003年,原银监会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后,多家外资机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入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上限继续放开的呼声也不断出现。
不过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一些跨国金融机构受到较大冲击,盈利能力下降,便将经营重点集中于本土,纷纷从新兴市场经济体收缩业务。如美国银行减持建行、高盛减持工行、花旗集团出售浦发银行股权。
因此,外资金融机构资产占比持续走低甚至不升反降。期初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徘徊,2016年反而降至1.29%。
在新一轮扩大开放中,金融业股比限制的取消也提上日程。2018年4月,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宣布,取消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
信托公司方面,也有单个外资机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不过2015年银监会颁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称,外资作为出资人,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换言之,单个外资可以“一参一控”。
证券、基金、期货、寿险的开放
证券、基金、期货、寿险的参股比例相关部门也有规定,也可以在发改委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查到。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上述四类行业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目录”,其中寿险公司要求外资比例不超过50%,期货公司要求中方控股,基金公司要求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公司要求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1/3。
2012年10月,证监会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将外资在合资券商中的持股比例上限提高到49%。但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只能通过合资证券公司的形式,且只能从事承销、外资股的经纪以及债券经纪业务等一小部分业务。
根据合资模式,中方控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公司,由于子公司不能和母公司有同业竞争,合资证券公司业务牌照单一,业务受到严重制约,外资最擅长的先进产品和定价技术完全无法引入,限制了外资证券公司在华发展的积极性。
在2018年的博鳌论坛上,易纲代表中国政府宣布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项具体措施并给出了具体时间,这些措施主要涉及机构开放。其中一条是,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最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显示,前述四类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但2021年取消限制。李克强本次表态后,意味着四类机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的限制提前了一年。
“这是新时期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途径。”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表示,“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也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加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满足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
“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引资国给予外资进入不低于内资的待遇,负面清单即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都许可。金融本质上是竞争性服务业,理论上要给予外资进入不低于内资的待遇。
对于开放提速,武雯分析称,当前中国的证券、基金、期货、寿险等金融领域无论是综合竞争力,或是股权、业务结构等已基本具备提前加速开放的基础。比如以基金业为例,中国外资参股的基金公司占比达40%左右,有不少基金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已达到最高上限。
此外,李克强还指出,中国不会搞竞争性贬值,要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扩大商品、服务进口,继续完善对外开放法律体系,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正在加紧建立,不合时宜的该废就废,这一工作2019年年底完成,2020年1月1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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