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之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01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政策原文: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特别提示:
1、股权直接投资。
2、初创科技型企业。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从工商变更登记起算实缴满24个月,合伙创投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无需满24个月。
4、2017年1月1日后满2年。
5、满2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优惠事项备案。
6、法人合伙人抵扣的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合伙人抵扣的是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7、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8、层层嵌套合伙企业,不能穿透享受政策。
02 试点地区
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苏州工业园区。(合伙创投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以上试点地区)
03 其他条件
初创型科技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研发费用与成本费用均为两年累计数)
合伙创投企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在金融局或基金业协会备案)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04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81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7年第20号
11、《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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