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苏州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然而苏州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10个点的税率优惠,促使每年都有大量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这些成功申报高企的企业中有些企业同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而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企业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已然成为一种常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股权变更前一定要考虑该行为对企业所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呢?智为铭略小编通过下面的例子,给苏州企业讲述规划好企业财务问题的重要性:
T公司2015年11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5、2016、2017年度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6年1月T公司将旗下的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Z公司卖给自己的母公司M公司,处置时该股权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相同)为20000万元人民币,处置收入30000万元于2016年12月已经全部到账,相关产权交易及工商变更手续都在2016年8月完成,2016年度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显示:T公司营业收入45000万元人民币,利息收入50万元人民币,营业外收入800万元人民币,投资收益10000万元人民币。经统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40000万元人民币。
A:同期总收入=45000+50+800+10000=55850(万元)
B:同期总收入=45000+50+800+30000=75850(万元)
方法A的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40000/55850=71.62%。
方法B的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例=40000/75850=52.74%。
显然,上述两种计算结果相差甚远,方法A计算的占比71.62%大于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方法B计算的占比52.74%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要求,也就无法达到高新认定条件,将会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为什么会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结果?
智为铭略小编告诉你,这其中主要是对“同期总收入”概念理解存在偏差。
成功申报高企的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里所说的同期总收入,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第三章节认定条件的第四条中提到,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上述所列收入体现在会计报表中通常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居民企业处置股权根据文件规定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即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也正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同期总收入的一个误区。误认为在算同期总收入时是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金额。但是,文件明确规定是处置股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净收益。
显然,方法B的计算是符合文件规定的,但是计算出来的结果,会导致T公司不符合《认定办法》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第二条: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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