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开始起草,历时66年终于正式通过的《民法典》,又会怎样深远地影响着我们的民营医疗行业?
近日(6月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强势整合了国家之前出台的一部部“散装”民法,以全7编、共1260条法律条文,对民众生活作出了规范。
值得医疗行业从业者关注的是,此项《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在前《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不少法律条例做出了修改和补充。特别是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方面增添了一些新的规范。
01 遗失病历资料,诊疗损害错在医院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病历问题上,对医疗机构的追责范围。
据了解,目前民营医院与患者之间爆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很多都集中在病历记录管理不妥当方面。
像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就指出,上海市5年间发生的94件医美纠纷中,有很多起案件产生的原因正是“病历书写不规范”。
个别案件病历材料缺失、院方病历与就诊者病历不一致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法院在纠纷案件中对医院、就诊者过错责任的认定。
而今,《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出现“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问题,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某种意义上,也给民营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
02 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医疗费用”排除在了病历资料所涉内容之外。
有律师表示,病例主要记录专业性的治疗类行为资料,包括检验报告、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等。如果患者有了医疗纠纷,法院判定赔偿标准是需要以医疗费用为依据的,这项更改将避免异地就医患者到医院调取病历的不便。
03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属于侵权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也归入到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应泄露的侵权责任当中。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可视为侵权。
这就提醒了医疗机构在进行个案报道、研究、学习前,可能也需要经过患者同意。
事实上,“保护患者信息、隐私”也是民营医院奉行的“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要求。
像是台湾长庚医院在保护住院患者隐私方面,就执行了“让住院病人填写《病人信息公开表》,征求患者信息公开意见”这样的管理规定,如果患者不同意信息公开,那么任何人无法打听到你在哪个病床。
以下是《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的条例:
01
以下这几种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02
3种情况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3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必须履行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条例外,《民法典》还新增了“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人体伦理道德”这项条例,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此前的事件引人深思。
或许在未来,《民法典》的实施,还将将直接影响到医疗监督检查、法院裁决判断的认定标准,督促着整个医疗行业不断完善、规范,深远影响着民营医疗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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