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印发通知,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全省钢铁、水泥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其购自来水企业水量实行用水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一)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我省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公布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省电力公司执行加价电价,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加价水价。
(三)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四)已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停止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加价标准。
(二)电网企业和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
(三)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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