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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