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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卖食品,审批要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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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创社 2020-08-10 18:42 抢发第一评

市场总局发文,零售药店卖食品,审批要变了。

 

药店卖这类食品,无需许可

为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市场总局食品经营司筹划启动了修订工作,并于8月6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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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过多次修订完善,最新版《意见稿》充分采纳合理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在9个方面有改变。

涉及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实行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新增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调整食品经营项目、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增加许可证书展示方式、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中,《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类情形,可直接发放许可证

与此同时,按照要求,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在审批方面,还有很大的变化。按照《意见稿》,不仅申请材料有所简化,审批时限也有新要求。

至于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一是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二是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

同时,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

一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8大违法行为,严惩

此外,《意见稿》一方面有放宽,另一方面也有严管。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处罚也十分严格。主要涉及以下8个方面: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超出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处罚: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4、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数量增加,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的

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整理: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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