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丨消金界
作为业内关注焦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4倍LPR的适用范围问题,又有最新进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了一例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表了《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文章。
消金界注意到,紧随其后,新华社、新华视点都跟进报道了温州中院这一改判案例。
由于这一案件中的金融机构是平安银行,因此传递出的明确信号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这又引出了另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小贷、网络小贷,是否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呢?
对这个问题,业界本身还有争论,而就刚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小贷及网络小贷有望获得同等待遇。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明确将4倍LPR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按之前7月份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远低于以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利率保护上限24%。一时间,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等是否也要跟随这一标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
再看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显然,温州中院认为银行与借款人的纠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
消金界注意到,温州中院公布这一判决之后,新华社、新华视点都跟进报道了这一案例,传递的信号比较明显:银行的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但一位律师对消金界表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个别案例的判决,不代表今后的判决都会遵循,不能排除其他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的可能性。只有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尺度,才能确认所有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都不比执行4倍LPR的限制。
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借贷纠纷的判决,引出了另个一行业更为关心的问题: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是否适用于《民间借到新规》呢?
小贷公司们当然渴望同等的待遇,但是这一问题即使在业内也存在非常不同的理解,因为这涉及到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机构定性问题。
一位业内人士对消金界表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很好理解。而小贷公司虽然以放贷业务为主,但其并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因此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消金界注意到,人大在回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诉讼待遇的建议”时表示——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所指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纠纷系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审理,在诉讼保全时作为一般的法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担保。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正在起草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和法律诉讼待遇,尚有不同观点和认识,他们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过程中将做进一步研究论证。
对于您提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法律诉讼待遇问题,待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我们将及时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诉讼待遇问题。
也就说,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定性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认为,银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表示: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这意味着小贷公司是合法放贷机构,其放贷行为就是金融服务,因此小贷公司和贷款客户的关系也是金融借贷而非长期以来法院认为的民间借贷。
肖飒认为,从温州中院的判决来看,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
消金界还注意到,在银保监会最近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关于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体制问题。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从中可以看出,就网络小贷业务而言,监管机构是银保监会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这或许可以延伸出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从而解决机构定性的问题。
小贷公司,尤其是有网络小贷业务资格的小贷公司,希望这个悬而未决的机构定性问题能够早日靴子落地。而从实际的业务上看,这个这也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以联合贷为例,监管是允许银行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业务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想象一下,联合贷的借贷纠纷该怎样处理呢?假设一个案例中,银行出资50%,网路小贷公司出资50%,这样的借贷纠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否使用《民间借贷新规》呢?
显然,业务的创新在推着规则作出新的解释。
小贷行业当然盼着能获得同等待遇,至少希望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能够早点有答案,相信这一天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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