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金水区发布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区块产业扶持办法(试行)》(金政〔2020〕31号),推出十条扶持政策,简称“金水自贸十条”。
郑州国际金贸港效果图
对符合条件且在郑州国际金贸港购置1000㎡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对在郑州国际金贸港及其关联园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相应房租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区级经济贡献比例给予补贴。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人才,按照个人对区级经济贡献1: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成功引荐高端人才或团队来金水自贸区块创业、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并连续三年按照区级经济贡献比例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通过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跨境贸易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支持,并根据平台年度交易额一次性给予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设立科技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新设外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对出口自主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针对跨境技术合作给予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技术中介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此次, 金水区发布“金水自贸十条”,旨在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优势,全面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区块建设,鼓励新经济发展,吸引总部企业和外商投资落户,促进人才、资金、货物、服务、技术等要素集聚和跨境流动。
“金水自贸十条”规定了鼓励类产业目录及认定标准,对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平台搭建奖励等设置奖励条件和支持办法。还明确指出,申请获得奖励的企业在金水自贸区块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承诺在金水自贸区块持续经营及缴纳税收不少于五年。
“金水自贸十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
金水区块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区块(以下简称“金水自贸区块”)建设,鼓励和促进总部新经济、金融新经济、贸易新经济和科技新经济发展,结合金水自贸区块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水自贸区块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金水自贸区块鼓励类产业目录及认定标准》的企业。
第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3亿元的金水自贸区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水自贸区块产业培育、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 强化产业基础保障。对符合《金水自贸区块鼓励类产业目录及认定标准》的企业,在郑州国际金贸港购置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全部用于自用的,按照企业购房款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租用郑州国际金贸港及其关联园区内办公用房的企业,完成约定经营指标并经认定后,连续三年对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相应补助。
第三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对符合《金水自贸区块鼓励类产业目录及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自落户金水自贸区块起,连续三年按照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贴奖励。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落户。对新落户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不得降低实缴注册资本。
第五条 支持高端人才集聚。对符合《中共金水区委 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引进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发〔2017〕8号)中A、B类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个人对区级经济贡献1:1比例给予补贴。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区管幼儿园和区属中小学中予以安排。
对成功引荐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作为带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到金水自贸区块创业、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荐符合A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到金水自贸区块企业就职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A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人才引荐奖励。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人才出入境政策,协助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外籍留学生和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等手续,进一步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郑发展,支持外籍青年学生创业。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落户。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和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户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不得降低实缴注册资本;自企业落户金水自贸区块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贴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政策,进一步降低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企业的准入门槛,提高企业跨境资金流入(出)上限,吸引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企业在金水自贸区块内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七条 支持私募基金发展。对符合《金水自贸区块鼓励类产业目录及认定标准》的公司制私募基金,按照实缴资本金1亿—5亿元、5亿—15亿元、15亿—30亿元、30亿元以上的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私募基金,且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资金的1‰标准给予其受托管理企业奖励。
以上补助分别在基金实缴到位、实缴满一年、实缴满两年时,按照30%、30%、40%比例分三次兑付。由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补助,享受奖励的私募基金在投资退出前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额。
若上述基金投资金水辖区企业或项目,投资期限满一年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私募基金管理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自基金设立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私募基金,按照区级经济贡献留存超出50万元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落实跨境电商便利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6号)有关要求,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跨境电商贸易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对跨境电商出口年度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跨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自营跨境贸易服务平台。对平台投资建设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相关设备、软件系统(研发)购置费用。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国际协同创新。鼓励国际化创新平台建设。对在境外设立科技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境外每设立1个研发机构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外资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出口自主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年出口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与境外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合作的企业,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技术中介方,分别按照4%、3%、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办法涉及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本级财政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涉及政策条款由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金水区办事处负责解释。
申请并获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在金水自贸区块持续经营并缴纳税收五年,否则返还所获得的所有奖励和补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本目录及认定标准所适用的企业须注册在金水自贸区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金水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员工个人所得税。
一、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500强、境内主板或境外主流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企业总部、省级以上(含省级)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2.其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且符合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金水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龙头企业总部、省级以上(含省级)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等。
二、新兴金融企业
新兴金融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公司制、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完成中基协备案(或达到备案条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实际管理资产不低于1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2.经批准(备案)或达到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要求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法人机构。
3.主营业务从事金融数据风控、金融AI、金融物联网、金融云、区块链、生物特征识别等领域研发、推广、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4.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5.持有牌照的跨境支付、第三方支付企业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6.经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公司。
7.股东实力雄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管理公司。
三、新型贸易企业
新型贸易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年度一般贸易进出口额超1亿元的外贸企业。
2.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
3.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的服务贸易企业。
4.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物流、贸易融资、国际会展、国际结算、国际货运保险等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服务类企业。
5.经认定的,且年度外贸代理业务超1亿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新兴科技企业
新兴科技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2.经认定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3.经认定的市级(含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创新创业载体等。
4.其他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至少1件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知识产权授权,且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研发总人数50%以上的科技型备案企业。
五、商务服务企业
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税务咨询、其他贸易服务等,且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具备相关国际商务服务能力。
六、其他
其他符合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金水区产业发展导向,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
以上内容来源金水发布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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