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差异化配备政策,为期5年。对此,地方针对药店药师配备,出台了最新政策。近日,宁夏药监局发布了《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个月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按照《通知》,新开办零售药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照原食药总局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对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药品流通>发〔2018〕19号)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4.有关门店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前,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担除处方审核以外的执业药师职责,处方审核职责应当由总部负责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承担。《通知》还谈到,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通知》明确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此外,《通知》还谈到,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有关政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无独有偶,本月18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也谈到了这一点。按照通知,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监督的理解,就是在这5年内,从业药师可暂代执业药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