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探索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等具体举措。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成果产出的重要源头,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实现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科研组织创新成果转化的关键举措。围绕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着力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能力,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突破和高价值专利的产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截止2020年底,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拥有量占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的95.8%,其中,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组织是最为主要的职务发明成果产出主体。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对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分类指导,2013—2016年相继出台了企业、科研组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动企业、科研组织和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强化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效益运用。2020年2月,联合国资委,面向中央企业出台了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联合教育部、科技部,面向高校出台了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文件。
此次,在深入调研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以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为目标,基于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精准施策,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旨在推动科研组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新时期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助于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指导意见》强调科研组织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围绕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若干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助于科研组织明确知识产权工作重点。《指导意见》强调科研组织要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助于激发科研组织创新活力。《指导意见》强调要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参与者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有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知识产权在支撑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保护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科研组织要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部署和统筹谋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是深化改革发展。体制顺则运行畅,机制活则效率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做到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要加快科研组织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科研组织不同类型精准施策,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三是优化战略布局。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科研组织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布局优先、质量取胜,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四是强化高效运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是运用,知识产权运用是促进科研组织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方式。科研组织要着力强化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搭建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加强科研组织与各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打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模式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最大化。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十二条任务,涵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强化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组织要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科研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中长期目标,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深度嵌入创新活动全过程;深入开展科研项目专利导航,促进创新起点提高、创新效益提升、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切实提升专利质量等。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研组织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专利开放许可,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好重点领域海外专利布局,加强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科研组织要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加大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力度,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提高合同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
四是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支撑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科研组织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人才体系;探索设立多方投入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形成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的基本保障。
亮点内容如下: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制度创新,鼓励在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内控制度、科研模式等方面,开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探索。
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探索建立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机制,围绕国家重大专项部署实施若干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鼓励科研组织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同时对为转化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管理与运营人员等,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鼓励科研组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组建“专利池”,支撑产业创新发展。鼓励科研组织实施开放许可,在专利权人自愿的前提下,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使用支付标准和方式。对于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鼓励科研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分享发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运营。鼓励科研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专业化服务。在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选择、考核、淘汰等管理中强化服务质量导向,完善服务机构评价体系。
鼓励科研组织立足战略发展需求,结合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环境,制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合理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等途径,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国外专利,做好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风险防范、诉讼维权、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程化和产品化,加强产业间合作共享,保障产业技术安全。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考核监测和拓宽转化渠道四个方面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其中在拓宽转化渠道方面,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与中国科协“科创中国”、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依托全国科学院联盟,支持科研组织积极探索“核心+网络”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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