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头条获悉,《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于本月27日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在省级层面出台的首部专门规范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共有七章五十六条,是一项系统引导、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政策举措。
其中,在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同时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条例》注重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产权激励作用,明确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同时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三方股权和利润分配,并对股权和收益分配比例及特殊股权结构设置做出具体规定。
人才方面,《条例》强调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重奖创新成果, 《条例》规定对获得国家奖项以及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由省政府予以奖励,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低于5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等奖项的,不低于20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不低于20万元;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立企业重大创新成果应用奖奖项,按照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刚性约束省、市人民政府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对批复的国家实验室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亿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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