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大做强了,免不了要走出国门,赴海外上市。而很多家海外上市的公司,都与“VIE架构”这个词紧密联系在一起。
那么到底什么是VIE架构呢?
从定义上来说,VIE指的是可变利益实体(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也称为“协议控制”。
我们平时谈到的VIE架构,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设立境外公司,并通过境外公司持股的外资企业协议控制着境内运营主体,使得境内运营主体的利益可体现在境外公司报表中,从而达到境外公司境外上市、境内运营主体间接上市的目的。
一般而言,VIE架构实际上为拟上市公司为实现海外上市,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然后,该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WFOE。WFOE是外商独资企业,用于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拟上市公司把自身大部分利润输送给WFOE。如此一来,最顶层的离岸公司成为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此登陆国外资本市场。【设置步骤大致如下】
(1)每个创始人以个人名义单独设立一个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BVI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
(2)所有创始人的BVI公司共同成立一个BVI公司。
(3)BVI公司和投资人共同投资成立Cayman公司(VC/PE的投资款进入Cayman公司)。
(4)由Cayman公司成立HK公司。
(5)由HK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VC的投资款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WFOE。
(6)由WFOE协议控制或购买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VIE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例如新浪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可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也可同时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挂牌上市;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第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即境内公司违反其合同义务的风险。外部上市壳公司与国内签署的利润转移协议完全出自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自愿原则,即使境外企业采取一些风险应对措施,但是并不能根本消除此项风险。第二,政策监管漏洞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政府监管政策的变化。所有采用合同控制模式的境外间接上市,其所涉及的行业根据我们内地的法律都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作为变通做法的VIE 结构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一旦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造成影响。第三,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外汇管制风险。例如,2009年世纪佳缘境外上市案例中,其在境内开展实体业务的两大子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外汇登记证,由此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也失效。这就使投资者对世纪佳缘的投资具有不确定性,为公司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第四,税务风险。VIE 结构公司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问题,因此在股息分配上存在潜在的税收风险。上市壳公司在内地没有任何业务,一旦需要现金只能依赖于VIE向其协议控制方及境内注册公司分配的股息。第五,控制风险。因为协议控制关系,上市公司对VIE 制度下的企业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商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协议而形成的债权在法律效力上只具有一般的对抗效力,远不及所有权的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