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磋商为什么不能“开标”?
开标是招标采购方式里面才有的一道程序。但实际中,很多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也模仿招标组织了“开标”程序。也就是说,响应截止时间一过,把所有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报价公开宣读一下。这合法吗?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谈判过程中的报价是不可以泄露的。
招标可以开标,是因为招标只有一轮报价。供应商在互相之间不知底细的情况下报出价格,这符合竞争的本质。而竞争性谈判是多轮报价,供应商如果获知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信息,很可能仅仅依靠猜测其他供应商报价来报出自己的下一轮价格,这就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
也有的人认为,谈判过程中公开报价可以给供应商增加竞争压力,使其压低价格。但从实际来看,这种做法也带来了大量的围标串标现象。
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组织所谓的“开标”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竞争性磋商也是同样的道理。
来源于采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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