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l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l 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等事项的执行口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l 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明确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l 税务总局明确契税申报和退税等事项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明确了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l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明确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l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l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公告》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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