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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21〕84号
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发展意见(试行)》已经2021年8月23日第3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发展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提质增效推进大会精神,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经济企业,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创新驱动力、产业带动力、经济支撑力、可持续发展力,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经示范区招商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落户“总部经济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生产类企业;
2.在省外拥有(全资或控股)2个(含)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被母公司授权履行区域(功能)管理职能;
3.企业及其主要控股股东近两年均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零售企业100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2.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美国、香港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4.属于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前沿攻关领域,研发能力居于全国行业领先水平,在所属行业排名全国前50名或营业收入全国前50名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5.已获得(各省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企业的总部。
(三)不满足直接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或承诺落户一年内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含)以上;
2.落户首年进入示范区“四上”企业库,且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3.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500万元(含)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落户、贡献奖励
1.落户奖励。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根据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给予最高95%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
2.贡献奖励。总部经济企业落户第三年至第五年,对区财政贡献额连续正增长的,根据其同比增速予以分档奖励,年最高奖励1亿元。
同比增速5%以下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0%给予奖励;
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85%给予奖励;
同比增速15%(含)以上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额90%给予奖励。
(二)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1.租房补贴。总部经济企业在示范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每月50元/平方米的,按合同约定租金予以补贴。
2.购房补贴。自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总部经济企业在示范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00平方米。企业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总部企业拟在本区购买土地的,原则上不适用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三)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人才奖励
对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落户前五年,按个人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人才认定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三、政策实施兑现
(一)经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与管委会签订《项目入区(入驻)协议》,并约定扶持政策、考核目标、兑现条件等事项。
(二)对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均实行“后补贴”,原则上企业获得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
(三)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在达到约定目标、兑现条件、奖励标准后的次年,通过示范区“一网通办”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申报政策兑现。
(四)区招商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兑现和监管,按照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扶持政策实施监管等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适用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持续经营10年以上,期间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将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示范区。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自身经营与发展活动。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不主动退回的,由区招商部门牵头有关单位追回。
(二)企业同时符合示范区现行多项政策条件的,原则上不重复、不交叉适用。金融(类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投资项目等按照示范区专项服务政策给予支持。
(三)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区域总部(功能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且对示范区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情形不应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四)总部经济企业在适用“落户及贡献奖励”期间,拟新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合并纳入总部经济企业“新增财政贡献额”计算增速奖励。
(五)本意见涉及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如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六)本意见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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