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氧是指采用深冷分离法将大气中氧气分离,临床用于缺氧的预防和治疗的氧气,医用氧含氧不得少于99.5%(mL/mL),应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的规定要求。我国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用氧的生产实行批准文号药品和生产许可证,并实施GMP认证,以保证医用氧的质量,办理的具体程序、要求如不清楚可以咨询郑州千帆医药。
医用氧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病人缺氧,如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肺心病等)、心脏及脑血管系统疾病(如:冠心病、心肌梗塞、脑溢血、脑梗塞)的辅助治疗,以缓解其缺氧症状;也可用于保健吸氧或紧张脑力劳动及体力劳动后疲劳的快速解除。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用氧市场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医用氧行业逐渐规范化,医疗机构对医用氧的需求增加也促进了医用氧产量和市场规模的逐年增长。据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医用氧市场调研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2014年,我国医用氧产量为62.8亿升,同比增长7.4%;2015年我国医用氧行业市场规模达143亿元。
随着我国呼吸系统疾病、心脏及脑血管系统疾病的患病人数逐年增加,同时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健康,各医疗机构对医用氧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从而带动了医用氧的市场规模的增长。
医用氧GMP认证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中所述医用氧是指空气经低温分离制备的液态氧、气态氧。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的处置。
第三条 其他医用气体的工业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 医用氧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
第五条 医用氧生产和质量控制须满足其质量及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的风险。
第三章 人 员
第六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
第七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医用氧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质量管理经验。
第八条 从事医用氧生产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医用氧相关知识培训,涉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有有效的并与医用氧生产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应根据需要,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第十条 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生产、质量检验、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
第十一条 厂房应按医用氧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应有足够的储存区域用于存放空瓶和不同阶段产品的气瓶(如待清洁、待充装、待检、合格、不合格等),不同储存区域应采用有效方法或明显标识区分,如:地标线、隔断、围栏和标志牌等。
第十二条 医用氧充装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设置专用更衣室;充装生产车间应与维修车间分开。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用的设备、仪器应经定期确认和校准。
第十四条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维护和维修应做好记录。生产设备的任何维护和维修工作不得影响医用氧的质量。
第十五条 医用氧生产过程中的气体压缩设备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压缩机和水润滑压缩机。
第十六条 用液态氧气化充装气态氧,必须使用低温液氧泵,加压气化后充装。
第十七条 医用氧容器(槽车、储罐、气瓶等)应专用,且具有与其他气体容器区分的明显标识。容器应当编号管理,有安全效期标识,建立包括安全检定资料等相应档案。
第十八条 医用氧充装应使用专用设备,充装夹具应有防错装装置。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每批气瓶充装记录应包括:
(一)批生产指令;
(二)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三)充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
(四)使用的设备及编号;
(五)气瓶的编号、充装前气瓶的检查;
(六)充装前后气瓶的数量和规格;
(七)每个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应有复核人员的签名;
(八)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
(九)必要的中间控制过程,如检漏等;
(十)充装前医用氧的质量检验结果;
(十一)已充装气瓶的检查确认结果;
(十二)包装标签样张;
(十三)生产过程偏差的描述及处理,并经签字批准;
(十四)充装主管人员的确认签名和日期。
第二十条 经低温空分生产医用氧的企业应有文件描述纯化过程中的气体纯度、其他组分和可能的杂质成分。
应有流程图描述各个工艺步骤。
关键工艺参数应有文件规定,如分离纯化过程的温度控制等。
相关生产过程应有完整的批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气瓶的质量档案,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气瓶报废管理制度和建立气瓶报废处理记录。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所有关键步骤应经过验证。
第二十三条 液氧的生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离和纯化工艺应经过验证,并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日常监控。对于消耗性部件(如纯化过滤器的滤芯)的维护和更换,应根据验证和监控的结果定期进行。
(二)生产过程应有连续质量和杂质监控措施,并有监测记录。
(三)用于监控工艺过程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
(四)连续生产过程批次的划分应有文件规定,并按批次进行取样检验。
(五)液氧的充装和转移操作等步骤应有防止污染措施,转移管路应配备有止回阀或采取其他等同的措施。
(六)向装有液氧的液氧贮槽中加入液氧,必须证明液氧的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在加入前取样,也可以在混合后取样。
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的充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批号的划分应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充装的医用氧为一个批次。
(二)气瓶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回收的气瓶应予确认,不得充装自有气瓶外的其他气瓶。
(三)应根据书面规程对充装设备、管路进行清洁及置换,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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