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被告品酱坊公司、猛酱公司作为该商品的出品方及生产企业,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益鼎长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与茅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售价不足9元每瓶,侵权时间长达一年多,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50余万元等。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品酱坊公司、猛酱窖酒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等。
新媒体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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