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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扣分是行政处罚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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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2021-10-20 14:43 抢发第一评

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聘用是什么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对评标专家打分考核是行政处罚吗?二则法院判决给予了回答。


案例一

王新龙、李纯才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皖11行终3号)


2017年6月6日市公管局依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一项目一考评”要求,给予王新龙扣40分,李纯才、佘庭侠、李忠元、苏有良扣35分的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是市公管局进行日常考评管理的职权依据。市公管局对王新龙扣分40分,对李纯才扣分35分是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两个办法即不属于地方性法规,也不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虽然该两个办法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规制定,但上述法规并未规定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的职权,也未对专家扣分、清退出专家库、暂停评标资格等进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两个办法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上述两个办法规定的扣分日常考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二是市公管局日常考评管理的对象范围。市公管局日常考评管理的对象为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库中的专家为自愿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专家库,也就是说市公管局日常考评管理对象为专家库的内部范围,不普遍对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三是被扣分专家的救济途径。根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规定,被扣分专家对扣分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此规定,被扣分的专家对扣分不服,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但该救济途径明显不是行政复议性质,且该办法也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救济途径来看,扣分行为的性质也具有内部监督管理性质。综上,王新龙被扣分40分,李纯才被扣分35分的处理行为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故对王新龙、李纯才提出要求撤销扣分的起诉也应依法驳回。


案例二

宋星火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2018)皖0111行初114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本案原告无法再登录专家库网站,被禁用该网站,并不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因此其被禁用网站以及其主张的被清退出专家库的行为均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原告所取得的“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只是其入选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证明,并非是行政许可。


根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及《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专家日常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时,市公管局将考评结果录入专家库监管系统,该系统即自动设定为“禁用”,对日常考评周期内累计被扣分达到40分的专家禁用专家库,是专家库监管系统自动设定,该自动设定是对入库专家的内部监管行为,不对外部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


总结:从法院裁判规则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及对评标专家库的考核管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既不同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也不同于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宁波大学教授余寅同老师认为,可以将评标专家理解成一个临时接受专家库建设部门的委托,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评审的工作人员,这样逻辑就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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