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后,《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医美广告监管政策的正式落地,对于医美机构来说,制造“容貌焦虑”将被重点打击。
要点速览:9类情形被重点打击
《指南》提到,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等9类情形,将被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特别提醒:包装“专家”也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专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以下情形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或者专业人士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正式《指南》修改了哪些条款
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执法指南》的重点打击情形由十条调整为九条。此前提及的“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应由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规划更加明晰;对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的情况,特别强调了“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其他内容基本保持了不变。
医美行业迎来系统性整顿
4月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对医美乱象祭出组合拳。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提出,医疗美容作为重点行业之一,被严查涉税违法行为。
6月10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等。
7月30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禁止开展“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的通知。
8月1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科学认识“刷酸”美容》文章,提示公众注意“刷酸治疗”风险等。
这一系列各类监管政策的持续推进落地,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医美行业系统性整顿、常态化监管的决心。
行业规范化提速,合规机构品牌价值凸显
近年来,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追求短期效益,虚假宣传、超范围诊疗、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医患纠纷,放大了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危及公共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医美行业现有的获客途径,但同时也增加了合规机构的品牌价值,新客的获取也将更加依赖于机构的品牌力。这也意味着,行业整体监管趋严已成为定局的前提下,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化进程将进一步提速。
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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