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之行/作者 幽树/风控
政府补助是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主要作用是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对公司的补贴行为,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奖励机制,或者在企业发展的特殊时期,被视为一种鼓励。
而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而言,有效合理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能改善其经营业绩。但是如果补贴资金发放后,企业没有相应的使用规范、激励及监督机制,政府补助所带来的企业绩效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系营造了短期利润增加的假象,反而掩盖了企业真正的经营困境,或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对“吃补”构成依赖的窘境。而在实务中,除了企业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外,监管还要求审计机构在审计、监管中需按照法规对拟上市或上市企业进行全面、尽责地审查。
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和收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涉及总额法与净额法
对于政府补助,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中明确了其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此外,政府补助还包含了税收返还。同时,该法规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三条,政府补助所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才能予以确认。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对政府补助做出分类,并对企业如何计提出具指导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可见,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的会计计提方式也不一致。企业在确认其收到的政府补助时应遵守法规,正确计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事实上,上市公司对政府补助也应该准确、完整地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明确规范了企业获取的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计量、列报等事项。
2018年2月22日,为了便于理解,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
根据《解读》第二条,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解读》第五条,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政府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将原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中对政府补助的关注重点为,是否合理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已收到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中,上市公司应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中选择一种,并一贯地运用该方法。
而在年报的信披规范中,证监会对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作出要求。
此外,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政府证监会发布的《第2号解释性公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于2013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2号解释性公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第一条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第二条规定,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第三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第四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第五条规定,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不仅如此,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政府补助,一起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还有税法涉及的税收优惠。在实践中,通常将上市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合并计算。
二、企业对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2018年4月25日,税务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条,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根据《办法》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办法》第八条,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根据《办法》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可以看出,《办法》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如何办理,以及企业取得税收优惠后需留存备查资料。与政府补助一样,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优化税收环境,扶持与鼓励相关行业企业经营所设。
而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审计及评估机构在执业等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通报2020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一文,在审计执业方面,除常见的函证、监盘、分析程序、审计抽样、截止性测试、关联方审计等基础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缺乏执业怀疑、对重大异常情况和重要审计证据中的异常迹象未保持合理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项目对舞弊风险考虑不充分,职业判断明显不当,未识别出政府补助相关重大错报。对此,监管层出台《会计监管第1号风险提示—政府补助》(以下简称“第1号风险提示”),作为规范与指导审计机构的工作指南。
三、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存在多项漏洞,会计监管关注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资本市场方面,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为了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2015年5月19日,证监会发布《第1号风险提示》。
其中,在实践中,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六类问题。
根据《第1号风险提示》第一条,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第1号风险提示》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的问题,也给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对政府补助的计提做出指示,企业应正确分类政府补助,对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并将其收到的政府补助完整、准确的披露。在实践中,除了企业自身遵纪守法,审计机构的作用同样重要。
根据《第1号风险提示》第二条,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一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此外,监管层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根据《第1号风险提示》第三条,(一)注册会计师是否重点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8.满足有关部门考核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查验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是否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九)注册会计师是否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十)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注册会计师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总得来说,《第1号风险提示》分别从三个问题出发:1.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的问题,2.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的问题,3.监管层在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的相应措施。对上市公司在政府补助的计提、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说明,并对监管层如何审查出具指导意见。
而将目光移至资本市场,相关企业享受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的同时,除了按照法规进行规范申报、披露外,其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依赖的情形也受监管重点关注。
四、多家拟上市企业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高企,被监管问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根据《金证研》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大地海洋曾同关联方经营混淆 供应商成立即合作撑起八千万元采购额》,2018-2020年,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2,750.39万元、632.39万元、1,047.07万元。同期,大地海洋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376.27万元、4,752.05万元、4,932.76万元。即2018-2020年,大地海洋享受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合计占其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09.33%、86.97%、75.53%。
这意味着,大地海洋净利润或对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构成“依赖”。
此外,作为一家科技企业,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微”)在上市前,亦存在“依赖”政府补助的问题。
根据《金证研》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复旦微营收增速落后于行业水平 数据变脸信披质量或“打折”》,2018-2020年,复旦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1,406.88万元、9,611.79万元、11,207.67万元。
除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数外,2018及2020年,复旦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9.4%、69.92%。
实际上,在资本市场中存在此类问题的企业并非仅此两家。
根据《金证研》2021年5月14日发布的《百川畅银:上游增长乏力业务结构单一 供应商产品抽检不合格存隐忧》,2017-2020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畅银”)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372.44万元、189.71万元、148.71万元、897.35万元;同期,百川畅银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为4,289.76万元、4,787.24万元、6,541.12万元、8,425.37万元。即2017-2020年,百川畅银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合计分别为4,662.2万元、4,976.95万元、6,689.83万元、9,322.72万元,占其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0.51%、54.32%、54.92%、72.76%。
而在资本市场中,因依赖政府补助而被监管层问询的拟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6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版传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金额及各类政府补助金额对发行人利润贡献比例较高。发审委会议要求龙版传媒说明,龙版传媒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未来政策变化是否对龙版传媒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存在严重依赖。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1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会议要求共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草坪”)说明,共创草坪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共创草坪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事实上,监管层对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关注方向,不仅包括企业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还包括企业是否正确计提政府补助,以及是否通过政府补助虚增利润。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计提政府补助的情形,证监会将禁止其组织者进入市场。
五、斯太尔通过政府补助虚增收益引关注,莲花味精因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收“罚单”
根据证监会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晓疆、吴晓白)》(〔2021〕36号),经证监会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太尔”)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6年,斯太尔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8,050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斯太尔2015年度报告未披露上述事项,造成虚减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8,05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8,050万元。
2017年,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中关村管委会)预收的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时任斯太尔董事长的刘晓疆、任总经理的吴晓白,因直接参与、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证监会对该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深交所公开信息,2021年3月31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认定斯太尔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公司已披露的年度报告,斯太尔2015年至2019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斯太尔股票自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斯太尔股票予以摘牌。
此外,上市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因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当,被监管层处罚。
根据证监会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郑献锋、高君等20名责任人)》(〔2014〕51号),2007年,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政府给予原材料价格补偿的请示》(豫莲股字〔2007〕62号)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1.944亿元人民币,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7年其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26,513,425.97元。
次年,莲花味精以同样的手法继续虚增利润。2008年,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人民政府解决人工费用的请示》(豫莲股字〔2008〕51号)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3亿元人民币,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并导致莲花味精2009年少计应付工行项城支行贷款利息。2008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12,405,265.84元。
2008年6月-12月,莲花味精分数次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共计1,898万元,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2,272万元。莲花味精将前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4,167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问题尚未结束。
2009年4月,莲花味精收到政府企业发展促进资金90万元,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7.69万元。同年5月收到黄淮四市发展促进资金80万元。莲花味精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前述各类政府补助款187.69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莲花味精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1.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时任莲花味精董事长郑献锋、时任总经理高君、时任财务总监李先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时任莲花味精董事会秘书谢清喜、牧峻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4.对时任莲花味精董事、副总经理申宏伟,董事、副总经理杨立,董事韩秋月、高政,监事会主席史克龙、监事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副总经理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可见,对于发放给企业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监管层的审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存在依赖政府补助的情形,以及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政府补助以美化报表的行为。政府补助可以对企业起到帮扶的作用,促进企业的良好经营。然而,企业一旦对政府补助形成依赖,以政府补助掩盖业绩不佳,虚增利润,粉饰太平,则违背了政府补助的初衷,并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正确、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是拟上市或上市企业应尽的责任。不仅如此,审计机构及监管层在审计、监管中亦需按照法规,对拟上市或上市企业进行全面、尽责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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