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业界人士熟知,专利制度的设计是以公开换保护,如何理解呢?解释一下就是,申请人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其作出的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换取国家授予其一定期限之内的专利独占权。 上述法条不仅直接阐明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也相当于明晰了其权利边界,而且也明确了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件。 5、上述行为涉及的是“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当其拥有的方法专利权或者产品专利权,理论上一旦出现具备上述五项条件的行为,即满足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五个构成要件,此时,便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自身的专利权。 基于以上分类,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是否满足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实质条件是关键的判断因素,因此,我们还需要知晓,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采用何种规则标准来进行判断。 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相同侵权原则,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 等同侵权原则,即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文为从创新主体视角分析解读专利保护的第一期内容,第二期主要会从几种典型案例来进一步分析侵权比对的可能性与难易度,让创新主体更深层次地把控自有专利技术是否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 敬请期待~ 行之集团,让知识更有价值。
就上述五项构成要件来进一步分析,按照性质又可以划分成两类,比如(1)项至(4)项为第一类,它们涉及被控侵权行为的主体因素,并不涉及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对比,可以统称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形式条件;第(5)项为第二类,即需要进一步判断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上的异同,可以称其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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