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
(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来源:科技部
单位介绍: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主要从事区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国家项目技术及科技计划申报咨询(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环保部等)、组织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评价、省部级奖项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辅导、特色小镇规划申报、田园综合体规划申报、研发平台搭建等相关业务,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背景、渠道、资源及专业能力,为地方政府和科技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近期培训计划:
3月24日(网络直播)|“十四五”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暨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培训班
4月12日(网络直播)|“十四五”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解读暨国家新科技计划体系与项目申报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
4月14-16日成都、4月21-23日济南|2022年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申报与科研资金管理专题培训班
3月23-25日上海、4月20-22日北京|‘十四五’国家科技项目申报与经费使用管理、结题审计、综合绩效评价改革专题培训班
3月16-18日上海、4月14-16日北京、4月20-22日西安|“十四五”科研项目申报、经费管理改革、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专题培训班
4月14-16日厦门、5月12-14日西安|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务操作培训班
如有相关需求可联系: 王主任 电话:13426056628(同微信)
(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项目申报政策消息及近期科技培训计划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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