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2年第5批科技金融业务出具推荐函企业进行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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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号)文件规定,现对获得2022年第5批科技金融业务推荐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5日,具体名单如下。
依据:《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工作指引》(市科发〔2021〕91号)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条件
(一)出具推荐函确认的科技企业
1.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无不良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推荐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含)以下(以合作机构审核的收入为准);
3.企业属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或具有经认定技术合同企业,或所从事领域符合西安市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软件技术、光电芯片、先进制造、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等);
4.企业采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保或银行直贷等方式,或企业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附按合同约定的第一笔付款证明),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二)未出具推荐函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科创企业培育项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可统筹享受贴息。
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的机构条件
(一)合作商业银行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贷款产品,建立推荐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调整内部绩效评价标准;
2.省级或市级分行确定专门机构开展科技金融融合业务,并指定专门的支行和工作人员作为业务主办行和联系人;
3.承诺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不得收取推荐企业现金保证金;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二)合作担保公司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提出反担保措施合理化建议,积极降低推荐企业实物反担保条件;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与2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不得收取推荐企业担保保证金,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含);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担保情况。
(三)合作保险公司条件
1.与受托管理机构、西投保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积极配合市科技局业务协调,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保险产品,简化核保和理赔流程,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处理方式和标准,按约定时限支付赔款;
2.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保险机构经营许可证,与1家以上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
3.为推荐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贷款保障类保险费率不高于3%(含);
4.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推荐企业贷款承保情况。
(四)合作创投机构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
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5.所投资的科创企业,是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辖区、成立时间5年以内、上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西安市主导产业领域(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5G技术、增材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云计算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
6.投资事件生效后的3个月内在市科技局备案。
补助奖励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
(一)贷款贴息。推荐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给予贷款贴息。
1.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于出具推荐函,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三次。
2.技术交易信用贷款。对于出具推荐函,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贷款额的1%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三次。
3.对于未出具推荐函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科创企业培育项目库、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科技企业,按照贷款额的0.5%、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总贴息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统筹安排。
推荐企业每年1、2项贷款贴息总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且1、2项支持均已满三次的推荐企业第3项不再予以支持。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服务的,给予担保补助。
1.推荐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担保补助;推荐企业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亿元(含)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合作担保公司仅利用无形资产质押作为反担保条件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三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补助
(一)贷款贴息。推荐企业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全额还本付息后,给予贷款贴息。
对于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含)以内贷款的推荐企业,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不超过年均贷款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高支持三次。
(二)担保补助。合作担保公司为推荐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服务的,给予担保补助。
按照合作担保公司每年年均担保余额中无形资产质押额的1%给予担保补助,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下,每家合作担保公司每年担保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保险贷款保费补助
对于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的推荐企业,偿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后,按照贷款额的2%给予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最高支持三次。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事件生效后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的,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投资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或其管理人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风险补偿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是为我市创新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工具,规模1亿元,资金来源包括统筹国家、省级、市级支持科技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相关资金出资构成,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当推荐企业贷款年末余额超过基金出资规模10倍以上或者基金产生代偿损失(扣除追索回资金额)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
第十七条 基金的功能主要包括:(一)增信功能,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一揽子增信政策服务支持;(二)分险功能,合作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与风险补偿;(三)投保功能,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发生实际投资损失后,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与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增信类业务
(一)一般增信类业务
推荐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给予合作机构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其中: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基金承担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25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2亿元(含)的,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亿元、低于4亿元(含)的,基金承担4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50万元。
(二)特殊增信类业务
1.纯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推荐企业仅采用无形资产质押,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技术交易信用贷款。推荐企业具有经认定的近两个年度的技术合同,通过信用贷款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基金承担6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非技术开发类合同贷款项目,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推荐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含)),通过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或合作银行直贷等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以上、3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或担保代偿时,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险增信类业务
推荐企业通过合作保险公司承保方式,获得合作银行1年(含)以内贷款,发生坏账损失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分别承担20%和30%损失,基金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企业,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可提供一般增信类、特殊增信类和保险增信类组合服务;对于合作银行直接发放的贷款业务,参照合作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投保类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我市辖区科创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定后,基金按照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投机构损失补偿,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在创投机构存续期内,且不超过投资事件生效后3年期限。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张先生:1862026425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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