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舒慧
某市小学从当地银行取得贷款5000万元,用于加快该校各项事业建设,当地财政部门以重大采购事项为由及时介入了此事。但是,该学校认为,银行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故而其使用银行贷款实施的各项建设项目,可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围。
上述情形的争议点在于学校贷款采购是否应该实行政府采购。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事件应分情况讨论。
若该校是公立学校,则应实行政府采购。
案例中,该学校认为银行贷款并非财政性资金。然而,“事实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建斌表示。
现在矛盾的焦点就指向了该校还款资金是否为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判断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关键不在于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自营收入等,而在于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考虑到该校属于公立学校,而公立学校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任何形式的收入、支出都应纳入单位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
“虽然银行贷款属于借贷性质,但是公立学校贷款后,用于还款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实际上,该校是现期贷款使用了远期的财政性资金。归根到底,该校还是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各项采购活动。”某业内人士表示。
对于其他私立学校而言,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采购主体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私立学校(也就是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定义可知,一般情况下,私立学校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采购,可不实行政府采购。
但是,对于私立学校而言,资金来源并非完全单一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同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可见,从采购资金来说,私立学校有可能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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