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深圳市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2022年上半年排产生产力度,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获得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圳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202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超过2亿元且产值增速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6月数据为准)。
(三)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其上半年产值增量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和奖励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途径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书。
2.本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一致性进行复审,确保与企业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审结果和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核,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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