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相城区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相委办〔2021〕15号)、《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紧紧围绕打造“一区十业百园”的发展图景,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聚力创新、聚焦创业,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来相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相城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主要围绕数字金融、智能车联网、工业互联网、先进材料、区块链、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能源互联网、数字文化创意、现代商贸服务等新经济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由区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以区和镇(街道、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
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街道、区)人才办、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双创团队、重点双创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
第五条 重大双创团队基本要求
1、团队结构:团队一般须由1名领军人才、4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项目要求:团队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产业化前景良好,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创业类要求:团队应于近年到相城区创业,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领军人才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且持股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属地政府资助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
创新类要求:团队应于近年全职到相城区的企业中领衔创新,引才单位给付领军人才的税前年薪100万元(含)以上,给付其他团队成员的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六条 重点双创团队基本要求
1、团队结构:团队须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领军人才一般应为地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项目要求:团队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年内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产业化前景良好,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创业类要求:团队应于近年到相城区创业;领军人才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3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创新类要求:团队应于近年全职到相城区的企业中领衔创新,引才单位给付团队成员的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基本要求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
3、创业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4、于近年到相城区创业,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相城区;
5、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
6、人才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3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基本要求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于近年全职到相城区的企业中领衔创新,引进后可稳定工作3年以上,引才单位给付的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3、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
4、引进单位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九条 青年领军人才基本要求
1、创业类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应为在相城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精力在相城区;人才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持股比例不低于30%;(2)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
2、创新类要求: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引进后能全职在相城区企业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重大双创团队结合专家评审意见采取“一事一议”制;重点双创 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采取“专家评审制”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常年接受申报咨询,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两批组织集中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区科技局每年制定申报评审资助方案,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当年度人才计划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的人才办、科技部门负责。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地人才办、科技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同时征求公安、工信、市监、税务及社保等部门意见,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对特别优秀的申报人(团队),可在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国内外优质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聚焦全区产业发展重点,设立重点产业人才专项,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具体专项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立项的重大双创团队,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1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其他前4名的核心成员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和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创新团队,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八条 对立项的重点双创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其他前2名的核心成员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和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创业团队,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注册地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注册地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中试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1年。创新团队,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档资助,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最高上浮200%。同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注册地给予最高2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实施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注册地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中试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1年。
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内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第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含关联交易等)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奖励。
第二十条 对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人才薪酬水平、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引才单位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及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人才层次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时给予最高50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滚动支持奖励、引才奖励和安家补贴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同时获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叠加享受项目经费区财政分级承担部分。相城区人才计划各类别人才政策出现交叉重合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滚动支持奖励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在相城区购买唯一自住用房,可于立项后的下一年度起申请安家补贴,申请后且通过中期检查先给予50%,房屋交付并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且通过项目验收再给予50%,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购房金额。同时获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安家补贴区财政分级承担部分与区级安家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五条 引才奖励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50%。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一年后,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确定后续项目资助的发放。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资助经费,暂停享受各项人才待遇。下一年检查合格的继续拨付资助经费,仍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助经费,不再享受各项人才待遇。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期满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通过的,下达项目剩余资助。验收未通过的,停止拨付资助经费,不再享受各项人才待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城区科技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区科技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经区人才办核定,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修订)》(相科〔2020〕9号)、《阳澄湖科技领军人才计划评审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相科〔2020〕10号)同时废止。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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