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远程监控系统整合工程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收到投标供应商B公司的质疑。B公司认为,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存在偷税违法行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对质疑答复不满后,B公司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当地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属实。经当地税务局证实,A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款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税款,违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是偷税行为。A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①.供应商偷税被罚两万元,可以参加投标吗?
②.如果资格审查环节没有发现,中标结果公告后才发现,应该怎么处理?
问题一:依据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等。
A公司因偷税被罚两万元,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月8日起按200万元的数额来执行,2月8日之前A公司行为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还是依据当地规定来认定。
但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款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采购人应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A公司信用记录,如果A公司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中标结果公告后才发现A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一是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二是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纳入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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