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太仓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被国外通报或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三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申报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十年以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行业或本市质量水平和绩效等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二、奖励及工作经费
市政府对获得太仓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补。
市政府对获得太仓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补。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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