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其中,《意见》中也多次提及招投标电子化方面的要求,比如招标人依法享有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的自主权;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等。
《意见》明确: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小编语】
招标人有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的自主权。可现实是,部分地方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交易的项目,强制为招标人指定电子交易系统,招标人的自主权被剥夺。同时接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也被冷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意见》明确: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小编语】
国家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已有几个年头,有的地方行动迅速,通过改造现有交易系统或者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快速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而另一些地方,由于自身交易系统建设落后等原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始终无法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意见》明确:畅通异议渠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小编语】
异议线上化,即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是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一项必然要求,可以通过系统管控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和时效、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同时实现异议信息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意见》明确: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小编语】
实现了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才真正实现了招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
一方面,此前电子档案没有明确要求情况下,许多地方还采用纸质存档方式,即便是前段交易均电子化之后,还需要打印保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电子化。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因此,建议招投标领域也需尽快完善电子档案的保存、管理规定,真正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
《 意见 》 明确 : 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 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 ,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小编语】
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已具备现实条件,可有效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解决本地专家资源短缺,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等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期间,部分企业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率先推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保证了交易活动的不间断,将疫情对交易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明确: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
【小编语】
推行“互联网+监管”,将大幅提升监管效能,从而满足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为推行“互联网+监管”提供有力条件,而“互联网+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意见》明确: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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