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政策
(一)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的企业生产设备投资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落户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 年。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3、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申请落户奖励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设备投资补贴项目的企业还须满足:
上一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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