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住建局公布房屋市政工程领域10起出借资质、转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
通报评标专家2起:5名评标专家被禁止评标1年,1名禁止9个月,5名禁止6个月。
通报出借资质案1起:该公司处7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84万元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此外还通报转包案4起,应招标未招标3起。
评标专家不按规定评标、不公正履行职务被禁评标
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
评标专家涂某、秦某萍、肖某、邓某红、吴某琴在参加南昌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二期)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认真核实投标人得分,有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随机抽取排序直接提交评标结果,造成了中标排序错误。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禁止评标专家涂某、秦某萍、肖某、邓某红、吴某琴在12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行职务
2022年4月,评标专家洪某华(组长)、熊某伟、聂某球、甘某进、王某国、喻某在参加南昌市2020年度城区老旧管网改造项目-西湖区、青云谱区第一批(市管道路)老旧管网改造EPC项目评标过程中,在投标人得分录入系统时不认真核实,造成投标排序倒置(未造成投诉和其它后果)。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禁止评标专家组长洪某华9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禁止评标专家熊某伟、聂某球、甘某进、王某国、喻某在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3起工程应招标未招标
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案
南昌市东湖区青山湖西岸七里村农民拆迁安置房临时排水管和临时道路工程为青山湖西岸七里村农民拆迁安置房项目附属工程(工程造价686万元),未包含在项目总承包招标范围中。建设单位南昌市东*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该附属工程未经招标发包给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并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属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2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南昌市东*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43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程应招标未招标案
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工程造价75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进贤县经开区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招标,直接与进贤县市*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属应招标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1年9月,进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进贤县经开区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应招标未招标案
南昌浦*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在南昌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工程(象湖污水处理厂10KV外线新建工程)(合同价1050万元)发包过程中存在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处理结果:2022年3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南昌浦*象湖水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3万元的行政处罚。
出借资质允许个人挂靠
出借资质案
临空经济区产业配套服务中心项目C、D区1标装饰工程由原南昌金*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阳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由李某某代表金*阳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C、D区1标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为3459.52万元)。经调查,金*阳与公司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存在出借资质允许个人挂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金*阳建设有限公司处7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金*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金桦阳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4起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案
南昌高新区规划路道路排水工程(南塘湖东三路-学院五路)(工程造价350.5万元)的施工单位江西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且除施工员外,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鉴证。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6月,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城乡建设局对江西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工程转包案
安义县第五小学扩建一期工程(建筑面积约5300平方米,工程造价1353.48万元)的施工单位为江西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项目开工以来,项目实际负责人为邹某军,江西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项目转包给个人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7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江西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人民币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宙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工程转包案
2022年5月,经进贤县住建局在长山晏墩上小学教学楼现场检查,施工单位江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质量员的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且质量员未到岗履职。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7月,进贤县住建局依法对江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工程转包案
经新建区住建局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江西省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乐化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行管理义务。经调查,该项目存在非法转包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6月,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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