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科合规〔202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9月20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局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建设网络安全创新高地,根据《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文件精神,高标准打造立足本市、辐射长三角的网络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普陀区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网络安全领域发展方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产业集群培育
1.鼓励优势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网络安全领域企业,具有龙头引领效应、行业竞争优势突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最高500万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租赁本区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房租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在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款2%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拨付。
2.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对网络安全领域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增长显著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3.支持企业便利融资。对网络安全领域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时还贷的,按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100%的贴息资助及50%-100%担保费补贴;对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或其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且上市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
(二)创新能力建设
4.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本区新建并投入使用的网络安全测试、攻防演练、产品检验、实验验证、认证测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平台,可按发生的软硬件采购投资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并优先纳入本区科技服务券机构库。
5.支持标准制修订。对区内企业或机构,主导制(修)订网络安全产业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创新生态营造
6.支持产业氛围营造。对在本区主办或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的,可按投入资金总额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本区企业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赛事、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的,可按实际发生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50%以内比例,最高20万元资助。
7.鼓励创新创业活动。对本区企业获网络安全领域市级及以上重大赛事奖项的,或相关获奖项目在本区注册落地设立企业的,可按获奖金额50%以内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8.支持园区能级提升。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挂牌认定的网络安全相关领域专业性园区,开展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园区品质和服务显著提升的,经认定可按投入资金总额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人才引进培育
9.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大对网络安全领域人才落户政策的支持力度,重点引进对网络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
10.强化产业人才培育。支持网络安全领域优秀人才申报国家级、市级各类人才计划,对入选人才给予一定区级资金资助;推进落实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通车”,加强职称申报指导,提升人才专业技术能力。
三、使用管理
(一)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各政策事项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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