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申报项目
(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二、具体项目内容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报主体
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其管理企业共同发起申报,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同一企业主体下设多家管理企业的,每年仅可由其中一家管理企业进行申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报主体:商事登记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申报,单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可申报一次该奖励。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若干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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