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服务于静安、对我区有一定综合贡献、符合本区影视、电竞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机构,且这些企业、组织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影视、电竞企业集聚发展、载体平台建设、技术能级提升;支持作品创作和运营能力提升;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支持举办或参与重大活动;支持影视、电竞和文旅消费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相关产业资金扶持项目予以配套等。一家单位可以申报多个项目。具体如下:
(一)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大力支持各类影视、电竞企业落户静安,鼓励企业实体办公,加快推进区域影视、电竞产业集聚发展。
●开办资助
1.资助范围
对于新落地的影视、电竞企业,根据其功能、就业等综合贡献度,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2. 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
(2)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3)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企业对区域经济有一定的贡献。
3.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企业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用房资助
1.资助范围
对于新落地的影视、电竞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其综合贡献度,每年可按房屋租赁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我区租赁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
(2)租赁、购置、装修的办公用房在静安区。
(3)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4)企业对区域经济有一定的贡献。
3.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办公用房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申请装修补贴提供装修改造合同
(4)当年度已支付房租费用凭证,申请装修补贴提供装修费用支付凭证
(5)企业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支持载体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在静安投资建设影视、电竞产业园区、基地、众创空间、专业场馆等产业载体,搭建功能性服务平台。
●支持载体平台建设
1.资助范围
鼓励有能力整合优质资源的投资机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专业团队等主体投资建设影视、电竞产业园区、基地、众创空间、专业场馆等产业载体,搭建市场紧缺且具有关键性引领作用的技术服务、产权交易、设备租赁、资源共享、人才孵化等功能性服务平台。根据项目投入、孵化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奖励。
2.申请条件
(1)运营管理企业为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和机构。
(2)载体平台的物理空间在本区。
(3)2019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完成的项目。
(4)以影视、电竞作为主要孵化、服务产业且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
(5)载体平台内企业或运营管理企业对区域经济有一定的贡献。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载体自有证明或承租协议
(4)相关许可,包括但不局限于消防开业许可证(如需)
(5)项目完成的审计报告
(6)入驻企业、经济绩效等证明材料(入驻企业明细、主要作品、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税收情况等)
(7)运营管理企业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支持技术能级提升。大力支持影视、电竞企业借助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开展线上比赛、交易、直播、培训等在线项目,加快影视、电竞产业技术升级和有效革新。
●支持技术能级提升
1.资助范围
支持企业加大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投入,研发、引进和应用前沿技术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促进优秀影视、电竞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根据其综合贡献度,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
(2)项目有助于影视、电竞资源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3)2019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完成的项目。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项目完成的审计报告
(4)相关技术知识产权所有证明
(5)企业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支持影视作品创作能力提升。积极鼓励影视项目在静安取景拍摄,积极鼓励影视企业创作和生产电影、电视和互联网视听精品佳作。
●取景拍摄奖励
1.资助范围
对有利于展示提升静安城区形象、推动文旅产业发展的影视作品,综合考虑其社会影响力,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2.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且为影视作品的主要出品方。
(2)影视作品中出现可辨识的静安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或不少于3处,同时须在影片中或片尾字幕中说明静安或取景地的名称。
(3)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4)电影作品要求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等要求在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
(5)票房统计或电视台、网络平台播出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播放许可证明
(4)静安城市影像相关视频片段及说明静安或取景地的名称的视频片段。
(5)静安取景地列表和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
(6)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播映合同
(7)企业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摄制发行奖励
1.资助范围
支持企业为境内外影视公司提供拍摄制作、发行服务的,根据其综合贡献度,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
(2)企业当年度累计摄制或发行项目服务费用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影视作品艺术质量上乘、制作水平精良。
(3)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度或是2021年度。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影视作品摄制、发行服务合同
(4)影视作品相关许可,包括但不局限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播放许可证明等
(5)相关的业务收入凭证和发票
(6)企业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精品佳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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