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推动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发改规范〔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有关企业在本市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探索合理商业模式,带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加快发展(见附件1)。“示范应用联合体”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完成对应车型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任务,车辆及其零部件应满足《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3号)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各任务均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由燃料电池系统企业牵头,会同整车制造企业、车辆营运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车辆使用单位等组成。牵头单位须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项目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权责、具体任务分工等。1.“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应具备承担申报任务的条件和能力,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2.“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3.“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4.“示范应用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近3年内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5.“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牵头单位须具备相应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制能力,工信部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须包含牵头单位配套的、与申报任务相同类型的车辆。按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等文件有关标准支持。“示范应用联合体”需按要求提交《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采取书面申报方式。请“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单位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加盖所有成员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请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商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五份,按附件3格式附推荐项目汇总表、各项目申请书、WORD及PDF格式电子版光盘)于12月15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择优支持。材料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5号窗口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加快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和《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统筹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2025年底前,市级财政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统筹安排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简称“统筹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车辆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等。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发展地区加大区级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投入总规模与市级财政出资规模相当,重点支持本地区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加氢站建设及运营、车辆运营等。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除公交领域外,相关领域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全部在统筹资金确定的规模中安排。本市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调整,本市同等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5年底前,对纳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且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给予相关车辆生产厂商资金奖励。其中,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统筹资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统筹资金可以按照原有标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示范应用给予奖励,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按照原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本市研发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3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本市将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适时优化和增加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领域范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奖励资金由统筹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比照同类型柴油车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示范总量不少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关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沪交财〔2021〕71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2025年底前,车用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本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向具备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中市级财政出资部分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5年底前,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1年度补助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补助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补助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资金和加氢站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除已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攻关、优秀团队引进、以及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延续支持车辆示范运行。用足用好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现有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整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及车用氢气制、储、运、加注全产业链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订加氢站建设及运营专项补助细则。依据本市新能源公交汽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地区结合本政策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燃料电池汽车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间,若国家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