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很多企业财务在实务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有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无法在年底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产生跨期发票的问题。
那么,跨期发票应当如何处理呢?
01 区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首先,要先明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两码事。
会计处理是基于权责发生制。
即,凡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与发票没有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则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依据企业是否取得合规发票进行的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2 处理原则
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个是该费用支出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了会计处理,另一个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两者缺一不可。
总结:
对于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了会计处理,并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允许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该项支出不允许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资料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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