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六届区委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落实推进质量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政策激励措施,进一步发挥质量管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设立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质量发展、自主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不同类别分为奖励和资助两类。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松江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松江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
由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类别
第六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松江区区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松江区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松江区质量创新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外观设计银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获奖单位,每家获奖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质量品牌发展)
(一)对新获“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资助,单个国家或地区补贴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一)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官费的50%,官费为缴纳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对同一国内发明专利不与市级相同事项重复资助。
(二)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官费的50%,每件不超过2万元。官费为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规定费用。对同一PCT专利不与市级相同事项重复资助。
(三)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 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8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助。
(四)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 1:1配套资助。
(五)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六)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对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 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九)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金资助。
(十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
(十二 )对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十三)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维权成功后经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十四)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
(十五)对本区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资助;
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资助;
对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被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采信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有多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二)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对通过测量管理体系首次认证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市级试点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一)在松江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松江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许可)和认证机构(取得批准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获批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注册的或区外迁入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标准化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人员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材料真实性)
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三)单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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