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化管〔202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批复》(沪府〔2000〕80号) 和《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7号),本市设立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发展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化工区建设发展的补助性支出。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发展资金按照“改善环境、提升能级、规范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化工区内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等方面的建设,提升园区科学化、精细化、数字化管理水平。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要与化工区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避免重复交叉。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项发展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发展资金预算,开展专项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实施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对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化工区内公共交通、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入或补贴,不断提高园区竞争力。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保障。对化工区内公共设施维护、投资促进、文化宣传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或事项予以投入或补贴,并对为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不断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效能,持续改善园区营商环境。
(三)安全应急环保能力建设。对化工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防范,以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等项目或事项予以投入,并对企业本质安全和企业环保提标项目予以适当补贴,保障园区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园区生态文明建设。
(四)数字园区建设。对化工区内智慧业务、政务和服务等数字化项目予以投入或补贴,完善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实践基地建设等,促进园区数字化转型。
(五)重点产业扶持。对化工区内电子化学品、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低碳新赛道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产业链供应链“稳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建设,企业上市、利用外资、促进外贸、总部经济发展等提质升级项目或事项予以资助,推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建设。
(六)创新策源支持。对化工区内创新载体、创新企业、科创项目,高层次、高技能、创新等人才引入,创新氛围打造等项目或事项予以资助,推进化工新材料产业创新策源地和产教融合基地建设。
(七)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对化工区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降耗、减污降碳、固碳减碳、循环利用、协同增效、绿色能源、清洁生产等项目或事项予以资助,推进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建设。
(八)其他项目。对化工区区域联动发展、责任关怀、一体化管理、园区党建等事项予以投入或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
化工区管委会按照专项发展资金的规定用途,研究提出年度专项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库。化工区管委会按轻重缓急及项目成熟度,经综合平衡后拟定下一年度支持项目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后确定专项支持项目。
化工区管委会负责建立项目支出责任制度,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年度项目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算编制
化工区管委会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发展资金预算建议,纳入化工区管委会部门预算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化工区管委会提出的专项发展资金预算建议,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专项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八条 预算执行
化工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按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发展资金专户。化工区管委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拨款到项目用款单位。
专项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确需调整的,化工区管委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
化工区管委会依法、分项公开专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绩效管理
化工区管委会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专项发展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监督
化工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向市财政局上报专项发展资金年度决算及使用情况。
专项发展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发展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发展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还将由化工区管委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发展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化工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化工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相应废止。
来源:上海化工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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