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第二条 资助内容
符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方向,具有创新性和引领性的信息化项目。支持对特色产业和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以及支撑作用的关键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高端供给能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探索关键技术赋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由企业申报,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资助金额原则上只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设备。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在产学研和信息化项目里只能选择一个申报。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企业获本专项资助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当年度不予支持。申报项目与区级财政同类专项不重复申报。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社会领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
第四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操作机构根据审核及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报科经委批准。
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申报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科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立项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项目经费由企业先行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科经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配合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向科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科经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2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经信委信字〔2015〕31号)同时废止。
浦东新区科经委
2021年6月27日
来源:浦东新区科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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