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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做好2023年长沙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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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比目镜平台

受理部门:长沙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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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根据《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0〕27号)规定,现将2023年长沙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互联网+外贸”平台建设

1、支持对象: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建设“互联网+外贸”平台,帮助我市中小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服务2022年有进出口业绩企业30家以上的“互联网+外贸”平台,对平台建设产生的硬件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软件服务费等费用(累计不低于10万元)按照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支持。其中:服务外贸实绩企业30-60家(不含60家)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服务外贸实绩企业60-100家(不含100家)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服务外贸实绩企业10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对象:2022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并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标准:对其2022年度进行的有关技术改造、质量检测、产品研发产生的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费用(累计不低于10万元)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如上述两个方向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补贴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4、申报主体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4、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报类型为支持“互联网+外贸”平台建设的基本材料

(1)2023年长沙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情况简介”一栏要填写企业在所申报项目方面的具体情况)(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和信用承诺书(附件2);

(3)2022年服务对象汇总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2022年服务意向(或协议)以及2022年当年平台收费发票复印件;

(4)2022年“互联网+外贸”平台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3),2022年当年发票及相应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等;

(5)2022年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资料请按照资料清单的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好。

2、申报类型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型升级的基本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含生产规模、就业人数等情况)、财务状况、2022年度进出口情况、具体项目基本情况(根据申报内容来提供,比如有关技术改造、质量检测、产品研发产生的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相关情况介绍)以及申请金额等;

(2)资金申请表(附件1);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申报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5)项目建设相关批复文件或可研报告;

(6)2022年项目经费明细表(明细表列明经费开支名称、时间和金额),2022年当年发票及相应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等;

(7)信用承诺书(附件2);

(8)2022年度进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额汇总表(附件4)、2022年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9)2022年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资料请按照资料清单的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好。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同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提交提交至市级部门,一份留存在区级部门)。提交的纸质资料须与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企业在平台申报及纸质资料提交时间自2023年3月20日到2023年4月17日

17时。逾期未上报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初审

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在企业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逾期未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

(八)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区县(市)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初审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虚报等问题,将予以问责,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园区负责追回资金。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2、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各类财政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3、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将初审文件和申报资料于2023年4月28日前上报至长沙市商务局。逾期未上报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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