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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静安区2023年度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9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静府规〔2022〕3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启动2023年度本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自主节能改造项目
企业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三)建筑领域节能项目
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新能源项目
太阳能光伏补贴。对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的项目,按照并网规模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贴。建设要求:光伏设备装机容量不低于10千瓦。
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单个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分布式功能项目
企业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建设要求:单机规模50千瓦以上(含),且符合《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要求。
(六)循环经济项目
对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级、市级循环经济相关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
(七)降低污染排放项目
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先进示范项目
对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证书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可的具有示范试点创建资格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节能技术应用
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4、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项目投资的财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6、自主节能改造项目需实施方案和能源消费汇总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供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合同各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实施方案、验收报告等;市级配套补贴项目需提供获市级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光伏补贴项目需提供并网证明;先进示范奖励项目需提供奖励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7、能够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盖章),并将申报表(1式3份)和附件(1份,含材料清单)于5月25日(周四)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受理部门,其中工业、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务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设管理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文化旅游局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5月31日(周三)前报送区节能办。区节能办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节能减排降碳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李老师

电话:15901996329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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