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上海市重点服务进口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2023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的服务应列入《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不得重复申报“进口贴息事项”。
(四)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录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技术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五)进口的服务如属技术服务以外的服务,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的“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中录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进口合同实际发生额。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户单位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附表2),《2023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附表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如尚无该材料,先行提供其他说明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报表资料,并向递交点工作人员说明,约定补交);
6.企业进口的服务,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应提交与进口服务相对应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在该系统中登记实际进口额;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用A4纸,须有目录页并按材料要求顺序采用左侧胶装方法装订成册,且各表格按要求加盖公章。
2.电子数据要求:应包含《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3.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介质提交1套。
(二)提交期限
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表4),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附表:1.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
3.2023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
4.各区和临港新片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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