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方向
支持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进行上云上平台改造,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累计超1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支持领域
合同内容应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上云上平台改造所购买的有关服务或产品,如租赁云空间、业务云端迁移,网络安全产品等,具体为:
1.进行公有云、专有云、私有云及混合云部署,支持通过应用基础云服务、工业APP及数字化平台,实现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的各种解决方案;
2.帮助企业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的各类工业APP、数字化平台,以及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业务系统云化需求的各类工业APP和服务;
3.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工具;
4.企业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合同内容仅为以下内容,则不符合合同认定标准,具体为:
1.线上办公软件、智能通讯软件、视频会议软件、在线教育、虚拟云桌面、超高清视频、全息投影视频等各种工具及解决方案;
2.土建、厂房建设和纯设备采购;
3.其他与上云上平台无关的产品和服务。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1.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上云上平台改造,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按照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合同必须为验收合格合同,合同验收日期须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3.合同甲方应为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国家级“小巨人”);
4.合同双方非母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垂直从属关系;
5.合同涉及项目未获得过北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每一项合同证明材料必须包含合同、发票、验收证明材料,验收证明材料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不予认可);
7.合同额认定标准:如合同额与发票额、银行付款金额不等的情况,以相对低的数额为准。
(五)申报材料
1.数字化赋能补助申请表
2.合同验收情况统计表
3.合同验收证明材料
4.数字化赋能补助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