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等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深科信整理项目内容如下:
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申请本细则第六条政策的申报单位放宽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五)同一项目获得的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其申报项目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
聚焦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新引进展览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2年;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且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全国展览100强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培育专业展会。
支持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即未在深圳市举办过的展会),要求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
2.项目为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属“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为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
三、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
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
2.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支持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5万㎡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5万㎡(含)以上20万㎡以下的展会补贴4万㎡,20万㎡(含)以上的展会补贴5万㎡。
四、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
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1.展会项目获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
2.展览或机构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二)支持标准如下:
1.对经认定为年度“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
支持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定期在深举办、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项目经外事部门批准;
2.在深连续举办2届以上;
3.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为按照其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届会议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
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如下:
1.组团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二)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下同)给予100%资助;对其他展位按展位费的50%、每个参展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资助。实际组团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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